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为教授治学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分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学术评价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开元ky7818老版本学术委员会章程》(晋师校字〔2015〕1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科研副院长担任;委员5名,由具有副教授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分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分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学术事务。具体包括:
(一)负责学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事项;
(二)负责学校人才引进、教师聘任、培养、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第五条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分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分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六条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分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分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七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分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分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招生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调整;
(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初评与推荐;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分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或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分学术委员会,由分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分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分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分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分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分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分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分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四条分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分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分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开元ky7818老版本分学术委员会。